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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 “汽车召回”明年来袭

2012-11-17 2:28:26 来源:商车天下 编辑:商车天下 有话要说
    □ 尤达之
    近来,汽车召回成了业界广泛热议的 “名词”。究其根由,是蓄势已久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终于敲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有人欢欣鼓舞,有人表示担忧,有人处之泰然,有人静观其变。而按笔者的想法,既然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那么 “晚来不如早来”。虽然其会在短期内带给部分企业以阵痛,但从车市和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层面,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新条例的 “登堂入室”注定利大于弊,值得我们共同期待。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也用了一组数据证明了新条例实施的必要性。据介绍,自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2011年底,我国总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然而,经过仔细地研究分析,这一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照欧美等发达国家汽车召回的频次和数量,我国在汽车召回上很有必要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从而加强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于是,我们看到,新条例中有了不少明显的“升级”举措,特别是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未按照计划实施召回,以及隐瞒缺陷情况并拒不召回等严重违规行为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生产者不止将被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而且,轮胎等随车装备也首次受到召回条例的制约——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倘若存在缺陷,要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当然,任何政策法规都不能做到十全十美,所以新的管理条例一经公布,同样收到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就有媒体援引某资深汽车行业分析师的话指出,新的管理条例虽然加大了对企业违规的惩罚力度,但却没有建立系统的预警机制, “本质上仍是偶然召回,而非常态召回”。并且,召回的调查和裁决权力过于集中在质检等部门身上,没有第三方的召回检测机构存在,可能为前者 “预留”了寻租空间。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目前只有投诉权,对召回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和再投诉权并未明确。
    另外,业界之所以如此热烈讨论该条例的实施在即,还有一个原因,即一些行业人士认为其将带给自主品牌汽车不小的打击。对此,笔者能够理解这种观点,毕竟之前自主品牌汽车鲜有召回,但之后其与合资品牌一样面临新条例的约束,召回注定在所难免。一方面,其或许会影响品牌形象,一方面,其也考验着自主品牌的应对能力。故而,笔者认为,短期内的打击可能会有,但长远来看,其还是有助于自主品牌在产品技术、生产工艺和服务品质上完成 “升华”的。
    所以,笔者相信,不管对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有着怎样的一种情绪,都要将之慢慢地导入 “理性管道”才行。担忧不是办法,躲避也是不行,还不如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自我激励和成长。而相比欧美等发达汽车国家早已成熟运作的汽车召回制度,我们的新条例还要接受市场的全面考核,其实行效果到底怎样还需进一步观察。因此,笔者和一些专家一样,希望召回新条例的实施,能够助力我国汽车行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汽车召回监管能力、普及汽车召回相关知识,以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