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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装运输车的制造工艺控制及要求(2)

2012-4-27 2:39:14 来源:商车天下 编辑:商车天下 有话要说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应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作为试验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所用的水必须洁净。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或擦拭干净。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 

  2.碳素钢、16MnR制罐体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制罐体,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铁素体钢制低温罐体耐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受压元件及焊接接头进行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加20℃。 

  3.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液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4.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试验装置上必须安装两个量程相同并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5.液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液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6.罐体应充装满液体,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罐体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待罐体壁温与液温接近后,才能缓慢升压到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7.液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他异常现象为合格。 

  8.在液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应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和液面计的校验。    

  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检查确认罐内无积液、杂物,方可进行安全附件的组装,安全附件与罐体组装前必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调试合格。安全阀和压力表经调试和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由于结构或支承的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灌液体介质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液体介质的罐体,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试验场地应划定安全保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2.试验用的压力装置,应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点。试验用压力表的量程、精度与刻度,必须与试验要求匹配,并便于观察和记录; 
3.受试罐体上不必要的可拆部件一般应拆除;保留的可拆部件的各紧固螺栓等连接件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 
4.气压试验用压力源的额定出口压力及流量,应与所试验的罐体的压力、容积等参数相适应;若压力源的出口压力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两倍以上时,在试验装置中必须增设缓冲罐。在缓冲罐上应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在出口管路上装设调节阀。压力源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试验装置、试验场地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试验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按专门的规定)。试验前的组装(含安全附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气压试验时应做到: 
1.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2.气压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 
3.试验系统压力应保持平稳; 
4.缓慢通气,达到试验压力的10%,先保压5-10分钟,对连接部位及焊缝进行检查;如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的50%;如仍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并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分钟,同时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5.气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6.在升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进行检查工作; 
7.在保压过程中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8.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9.试验完毕后,应缓慢将气体排净。   

  汽车罐车组装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于设计压力,试验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碳素钢和16MnR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外套保压时间不少于4小时)。气密性试验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汽车罐车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底盘(牵引车)的总装,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试制结构型式相同,而载重、介质或底盘型式不同的汽车罐车总装完成后,制造单位必须对罐车外形尺寸、自重、重心位置、轴荷分配、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等技术数据进行测定。汽车罐车的限速平直路面、限速转弯、最小转弯直径等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汽车罐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度应不小于35℃;低温型汽车罐车外套的真空度和漏放气速率应符合图样要求。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在罐体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汽车罐车名称及型号;发动机功率;制造许可证编号;充装介质;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容积(m3);最大充装重量(kg);满载总重量(kg);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监检标记。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汽车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3.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5.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6.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8.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9.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测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