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挂车确定为机动车要求登记注册、申领号牌有利于对挂车的管理。所以在我国牵引车和挂车实际上可以看作两种独立的机动车两者单独注册、挂牌、缴纳养路费、交强险、年检、报废也就有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全挂车和不与牵引固定使用的半挂车无论是否从事集装箱运输都应核发挂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异地拖挂时驾驶员除应携带牵引车行驶证外还需随身携带挂车行驶凭证以备查验。甩挂车辆不能按时返回原籍车管所年检年审时暂住地车管所可根据原籍车管所的委托办理异地检验。 但是在甩挂运输中在养路费、交强险、车辆报废、年检等方面以挂车领取牌证为由对挂车简单地按照机动车做出规定就忽视了甩挂运输的特点既脱离实际也不合理。
一、目前在甩挂运输中牵引车和挂车交强险不合理 一是投保方式不合理要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不符合甩挂运输的生产特点。在生产运行中组成的“一拖一挂”汽车列车实际上相当于一台载货汽车。牵引车不管配备多少挂车上路行驶时都是“一拖一挂”相当于一辆货车。因此应当将“一拖一挂”形成的汽车列车作为一个整体投保交强险。 建议措施把挂车与牵引车的交强险合并只按牵引车来投保交强险。
二是费率过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甩挂运输过程中牵引车和挂车形成的“一拖一挂”汽车列车事故率比普通货车更高但是却规定其交强险的费率远远高于对应载质量的货车。 首先所谓“集装箱拖头”的概念有错误牵引车与挂车不是强制固定搭配的牵引车既可以牵挂普通厢式或栏板挂车此时其为特种车2也可以牵挂
集装箱挂车无论其是20英尺或40英尺集装箱此时其为特种车4牵引车的分类专指交强险对特种车的类别划分可经常随其牵引的挂车而改变这显然不合理。 其次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方式其运输的安全性至少不比普通营运货车差但交强险却要比同等吨位的货车高出近8成这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建议措施对甩挂运输中“一拖一挂”汽车列车的交强险的费率应当比照同等载质量的货车确定。
三是投保不赔付要求牵引车和挂车都投保交强险但发生事故赔付时却不能累加赔付也就是说其中有一辆车是只投保无赔付的。这种“收钱不赔付”的做法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建议措施简化投保降低费率标准和甩挂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赔付时对牵引车和挂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