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商车天下!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意见反馈
商车天下
商车新闻行情导购
试驾评测政策法规
养车用车二手资讯
车型导购
车企名录
商车百科
牵引车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自卸车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载货车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皮卡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轻卡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校车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汽车公告查询整车公告底盘公告
变速箱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发动机品牌报价行情评测
交通政策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交通政策 >> 正文

报废新规五一实施 四种情形车辆强制报废

2013-4-1 11:44:59 来源:商车天下 编辑:商车天下 有话要说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5月1日起,中山市将执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列入四类情形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5月1日前已达到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需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据了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对私家车最高15年的强制报废年限,但并不表示私家车可以无限期使用。按照规定,列入四类情形的机动车需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警部门注销。
   根据规定,小型、微型出租客运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小型、微型客车、大型轿车虽然没有规定使用年限,但总行驶里程不得超过60万公里,达到上述限度将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的四类情形包括: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