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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类型划分标准需要统一

2013-5-22 10:50:55 来源:商车天下 编辑:商车天下 有话要说
 近日,笔者审查一起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其中涉及的客车类型作何种认定是影响判决结果的最主要因素。原告方客运公司认为涉案客车是中型客车,被告方保险公司认为是大型客车。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争议,原因在于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对客车类型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 
  对比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0)和公安部发布实施的《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客车类型划分标准,仅从车辆长度划分标准比较,差异较大。如《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3条表一规定,车长大于6米为大型客车;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第4.2条规定,车长在6至9米之间为中型客车。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执法权应归属公安机关,这好比给车辆上“户籍”;而且,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依据公安部的划分标准认定该客车类型。实践中倾向采用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运输部的工作职责是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车辆类型划分属专业性问题,应当遵循交通运输部的划分标准认定该客车类型。
  车型认定决定驾驶证与准驾车型是否相符,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公安部71号令详细规定了不同代号的驾驶证准予驾驶的车型。例如,大型载客汽车只能由持A1驾证的司机驾驶,而中型客车可以由持B1及以上的A3、A2、A1驾驶证司机驾驶。如果涉案客车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标准认定为中型客车,持A2驾照可以驾驶中型客车,肇事司机就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涉案客车根据公安部的标准认定为大型客车,该车只能由持A1驾照的司机驾驶,肇事司机持A2驾照驾驶该大型客车,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
  实践中,以此为由引发争议的案件并不少见。此外,此问题不解决,还会影响其他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其他交通违法问题的处理。机动车类型认定影响到驾证与准驾车型是否相符的认定,进而影响到认定驾驶人是否违法并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权益影响较大。“车辆类型划分”分别制定两个标准,本身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为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应尽快统一客车类型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