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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2013-5-30 11:06:33 来源:商车天下 编辑:商车天下 有话要说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校车在道路上有着优先行驶权。今后,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政府、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各自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细则》规定,遇交通拥堵时,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交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车辆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其驾驶人进行处罚。为了消除隐患,《细则》对校车驾驶人运载学生予以了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
 
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细则》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要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同时应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校车运营经费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和专业校车公司模式,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同时制定校车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